《北京市中小學音樂學科教學常規(guī)》
1.學生聆聽音樂過程中,教師避免過多講述;
2.學生演唱之前,教師要通過自身示范或借助其他方式使學生多聽歌曲的起始音和穩(wěn)定拍;
3.教師范唱要準確、有美感、適合學生模仿;
4.教師范唱同一作品時要保持調(diào)性統(tǒng)一(特殊安排除外);
5.教師指揮手勢要準確、清晰地反應音樂的預備、起拍、終止;
6.播放音樂的音量要適中;
7.整堂課不能持續(xù)一個坐姿(姿態(tài))。
【對音準能力的要求】
1.內(nèi)容:
(1)一年級期末:Sol-mi二音列的模唱
(2)二年級期末:La-sol-mi三音列的模唱
(3)三年級期末:La-sol-mi-do四音列的模唱
(4)四年級期末及以上各年級:
La-sol-mi-do-re 五聲調(diào)式音階各音關系的模唱
2.測試方法:
(1)預備:教師帶唱名順序唱出音列(或音階),學生模仿。
(2)測試:教師用哼鳴演唱打亂順序的音列(或音階)各音,學生帶唱名唱出音高。
3.評分建議:
(1)音準準確且穩(wěn)定,唱名正確,給5分;
(2)音準準確但不穩(wěn)定,唱名正確,給4分;
(3)音準準確(穩(wěn)定或不穩(wěn)定)、唱名不正確,給3分;
(4)唱名正確、音準不準確,給2分;
(5)多數(shù)音準和唱名不準確,給1分;
(6)音準和唱名完全不準確,給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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