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作品”、結(jié)構(gòu)史、人的歷史――達爾豪斯的音樂史編纂學
作者:劉經(jīng)樹 來源 :中小學音樂教育網(wǎng) 發(fā)布時間:2018-01-31 點擊:
哪一門學科像音樂史編纂學那樣處于一種兩難境地。一方面,它作為普通歷史編纂學的下屬學科,不得不遵循后者的一些范疇和法則;另一方面,音樂作為一門藝術(shù),與歷史編纂學原則產(chǎn)生了矛盾,以致于動搖了它的本體論基礎。
卡爾?達爾豪斯的《音樂史基礎》(1977年)寫于他在為《新音樂學手冊》撰寫第6卷《十九世紀音樂》期間。通過研究調(diào)查,他發(fā)現(xiàn)當時的音樂史編纂學極其缺乏理論,無法與哲學、美學等學科的理論傳統(tǒng)相比,于是寫了這本書。就全部西方音樂史編纂學的文獻來看,這部產(chǎn)生于三十年前著作的理論水平至今仍處于首位,它所提出的問題仍是音樂史編纂學的緊迫問題。本文嘗試系統(tǒng)地評述達爾豪斯的音樂史編纂學理論,以期使國內(nèi)學界通過此書了解這門學科,并起到“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”之用。
既存的普通歷史編纂學理論
在進入音樂史編纂學之前,先略談一下它的理論來源――歷史編纂學(英語Historiography、德語Geschichtsschreibung)。歷史編纂學又可稱史學理論、歷史哲學,是一門認識歷史學科的本質(zhì)、探討它研究方法的學科。
歷史編纂學首先必須回答的問題是:史學是什么?英國史學家柯林武德回答,史學家要弄明白的是“發(fā)生了的事情”(Res Gestael――人類過去的所做所為。換句話說,史學家要探索人們行為的時間、空間的行為特定事實,將它們放在“發(fā)生了事情的歷史”(HistoriaRerum Gestarum)中來構(gòu)成歷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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